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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早知道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施行,普通投资者受到特别保护

2017-06-01 11:06:00     来源: 华安未来资产

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解决了投资者适当性统一标准的问题,明确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其核心是“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办法》的制定以及即将到来的正式施行引起了业内外广泛的关注报道和探讨,那么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怎样区分,投资者以后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需要了解哪些信息?

我们今天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帮助大家一起来学习《办法》的核心内容。


Q:究竟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A: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不同的财产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情况提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突出对于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对于投资者自身来说,则需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但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Q:证监会为什么要出台《办法》,与我们所有普通投资者都有关吗?
A: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的资本市场运行,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立场出发,证监会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参与各方的适当性义务,对于经营机构在了解客户,了解销售产品,了解提供产品和服务、客户产品匹配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客户的信息需要进行精细化分类管理,以促进将适合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进行选择,避免出现不恰当宣传、恶意推荐、蒙蔽投资者、风险揭示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

保证客户最大限度地了解接触到的产品、服务。当然,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Q:《办法》的出台对咱们投资者的保护有哪些具体措施呢?
A:《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而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具体而言,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体现在: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如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履行规定的程序,经营机构应当谨慎评估,警示风险。


Q:我要怎么判断自己属于专业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认定资格有什么不同?
A:顾名思义,专业投资者需要在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专业性等方面超越普通投资者的资本市场参与者。为了能够清晰地区分专业投资者,办法从投资者资质、投资者性质、投资者资产、投资者经验等角度出发界定了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具体参见《办法》规定),而除此之外则界定为普通投资者。

简而言之,如果投资者主体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各类基金或是具有一定资产规模、投资经验丰富或相应工作经历的组织或自然人则可以对照《办法》具体要求,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Q:除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外,《办法》对于投资者还有没有进一步分类?
A: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经营机构在了解必要信息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为此,必然需要投资者诚实守信,告知实情。

《办法》要求:一是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二是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三是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Q:金融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主动当告知哪些信息?
A:金融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